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高等教育體製的改革🪒,完善大學生成長成才的服務和保障機製,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高等教育法》、《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上海市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等文件精神🫴🏻,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指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
1.烈屬子女、孤兒等享受政府特困補助的家庭子女🖖🏼;
2.經濟困難的單親家庭子女;
3.父母中有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困難家庭子女;
4.月生活費在國家規定的所在市縣的最低生活水平以下者⛰;
5.因家庭發生天災人禍而難以支付學雜費的學生。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詳見《意昂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三條 學校鼓勵和提倡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自強自立,通過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國家助學貸款補助、助學金及綠色通道等途徑來完成學業。
第四條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大學生資助工作。學校成立學生資助中心,其主要職責為開展學生資助工作。學生資助中心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具體負責學生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國家助學貸款補助、幫困補助🙆🏼♂️、助學金、綠色通道等資助管理工作。
第五條 學校設立專項幫困基金🦵🏻。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基金的籌措和管理♟。學生資助中心具體負責幫困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每年做好幫困基金的年度預算與決算工作✧🚱。幫困基金管理實行專戶核算,專款專用,並接受校財務的監督,每年進行一次財務審計。幫困基金用於*️⃣:
1.學生勤工助學工資🔜;
2.製度性的幫困補助及臨時補助✂️;
3.國家助學貸款補助🛏;
4.其他應該幫助的情況👨🏿🦰。
第二章 獎學金
第六條 獎學金是為了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由中央政府💇♀️、上海市政府、學校、企業或個人在學校設立的獎學金👵🏿。獎學金主要有三大類:人民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專項獎學金。(詳見《意昂3本科⛹🏼♂️、高職學生人民獎學金評定實施細則》、《意昂3單項獎學金評定實施細則》、《意昂3專項獎學金評選辦法》)
第三章 國家助學貸款
第七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國家為解決全日製大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及生活費等問題🙆🏼👩🏽🦳,特設的一項貸款,由國家財政補貼部分利息⛱。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學校幫困助學的重要途徑,學校各部門和領導應從學校發展的角度予以重視。在校大學生需要國家助學貸款的,學校根據教育部、財政部和貸款銀行的有關規定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在校大學生組織辦理國家助學貸款😾。
第九條 貸款學生應按照貸款合同履行還貸義務。(詳見《意昂3國家助學貸款及補助實施細則》。)
第四章 勤工助學
第十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幫困工作的一條重要途經。學校應在活動場地及開辟崗位等方面🧜🏼,主動為大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方便和支持,積極推動學校的勤工助學工作朝著基金化、基地化🕓、實體化的方向發展🧑🦲。
第十一條 勤工助學由學生資助中心歸口統一管理,任何學生個人🌂、團體或用人單位未經學校學生資助中心許可,不得在校園範圍內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或進行各種經營性活動。學生資助中心組建學生勤工助學管理中心和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校內勤工助學固定崗位的設置須由用人部門提交申請,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受理並初審,初審合格交學生資助中心終審。所聘人員必須經勤工助學服務中心推薦或認可,必須遵循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優先原則。校外勤工助學崗位由勤工助學服務中心負責開拓並辦理招聘事宜👨🦯。(詳見《意昂3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五章 困難補助
第十三條 根據基金的負擔能力♊️👴🏼,學校不定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發放困難補助👩🎨,困難補助可以以各種形式發放,以適時地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衣、食、住💥、行等困難🛍🫎。(詳見《意昂3困難補助實施細則》)
第六章 國家助學貸款補助
第十四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綜合表現和實際情況,可以對部分家庭困難💆🏻♀️、品學兼優的學生實施國家助學貸款補助,補助的原則是“先貸款後補助🦀,不貸款不補助”。(詳見《意昂3國家助學貸款及補助實施細則》)
第七章 助學金
第十五條 學生資助中心代表學校負責校外對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各類捐助。(詳見《意昂3社會助學資金管理辦法》、《意昂3助學金評選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學年起實施。凡與本條例相抵觸的條文🤜,自實施之日起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校長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