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按照《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07〕7號)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願申請👮🏼♀️、意昂3、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協調校內有關職能部門充分發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中心是專門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負責全校勤工助學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學生資助中心組建學生勤工助學管理中心和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學院、各用人單位應配合和協助學生資助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學的各項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學生勤工助學管理中心的職責是:
(一)製訂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二)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製訂並不斷完善學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實施辦法🕸;
(三)對學校勤工助學工作的全面開展進行管理和監督📥;
(四)指導勤工助學服務中心開展工作👂🏼;
(五)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六)負責勤工助學實體建設。
第九條 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的職責是:
(一)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二)開拓勤工助學崗位
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校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並納入學校管理
(三)製訂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並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四)根據學院推薦🧙🏻♂️,審核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條件,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上崗。
(五)檢查指導學院和用工單位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議的學生🔷,可按照協議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校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六)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開展主題教育活動✦,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條 學生所在學院的職責是:
(一)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初審、推薦並配合學生資助中心安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
(二)加強對所屬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時了解勤工助學學生的具體情況。
(三)負責處理所屬勤工助學學生的各項具體問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職責是:
(一)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崗前培訓,並全程提供業務指導🧑🏿✈️。
(二)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負責學生勞動安全👩🦯。
(三)協助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發放勤工助學酬金🙎🏼。
第四章 崗位設置
第十二條 校內勤工助學設崗原則🥃:以工時定崗位(按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不低於20小時為標準,測算出學期內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20工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統籌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三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以實體工作人員,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後勤服務等為主🗝。
第十四條 學校後勤部門應大幅度減少雇用臨時工,調整出適合學生參與管理和服務的崗位𓀛,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學機會😮💨。
第十五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同時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後設崗👨👩👧👧。
第十六條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由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統一管理,並註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五章 酬金標準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十八條 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於上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
第十九條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原則上不低於每小時8元人民幣🤶。每次勤工助學臨時崗位酬金不超過一個月的固定崗位酬金。
第二十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於上海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議。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資助中心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必須與學生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簽訂協議書並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校長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