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學生打架⛴、偷竊等尚不夠刑事處分和治安處罰的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本細則處理。
第一條對打架鬥毆事件的肇事、策劃🧍🏻♂️、參與、偽證、提供器具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肇事者
1.未動手但導致打架事件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4.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5.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持械者,視後果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7.曾因打架被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8.沖突平息後🎒,當事一方找另一方理論而引起事端者👳🏿♀️,按尋釁滋事論處,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導致打架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9.糾集他人或策劃他人打架,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參與者
1.參與打架事件者均參照肇事者處分條款處理;
2.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事態發展,造成不良後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偽證者
作偽證造成調查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四)提供器械者
1.提供器械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造成他人受傷🦹🏿♀️,視傷勢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一人犯有上述兩項行為者🎩、報復打人或結夥鬥毆為首者,從重處分。
(六)校外人員參與打架者♻,加重一級處分;對到校外打架🎋、鬥毆者,從重處分🙍🏼。
(七)打人致傷者🏸,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外,均需賠償受害人的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和其它損失,如不按期繳納賠償費,從重處分。
第二條 非法侵占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者📽,除退還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按以下條款處理:
(一)非法占有他人物品,拒不歸還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對作案價值500元以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對作案價值500元及以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多次作案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偷竊公章、機密文件👨🏽🍼、檔案⚈、私人證件及重要票據等物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偷竊行為輕微,但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條 賭博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條偽造🤚🏽、塗改㊙️、冒領🫲、盜用各種證件、證明或私拆、毀棄他人郵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