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意昂3高峰高原學科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作者:彭俞超     索取號:G1050401001-2016-0012     發布時間:2015-11-10     瀏覽次數🐭:802 

各學院(部)🙉👩🏼‍🚒、各處室💦、各直屬部門👨‍🦯‍➡️:

現印發《意昂3高峰高原學科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意昂3高峰高原學科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意昂3

20151019

附件

意昂3高峰高原學科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高峰高原學科建設管理,確保學科建設規劃任務的順利實施,完成學科建設任務和目標🙇🏼🦸🏿,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高等學校學科建設發展與優化布局規劃”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和管理工作的特點⇾,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高校高峰高原學科建設計劃,是上海市建設與上海地位相匹配的高等學校學科體系的重要專項🧑🏻‍🎄,也是深化上海教育綜合改革👨🏻‍🦼‍➡️、持續推進上海高校學科發展與優化的重要內容。該計劃以重點支持一批優勢學科率先建成高峰學科🤹🏼‍♂️、鞏固提升一批潛力學科形成高原學科為戰略目標🔲。

第三條學校高峰高原學科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將水產學科建設成為綜合實力趨近全國第一、世界前列的高峰學科🧋,將海洋科學學科🪇、食品科學與工程學科建設成為國內前列、上海一流的高原學科,並形成多個世界前列的高峰研究方向✊🏽。

第二章學科建設

第四條 學校高峰高原學科建設遵循堅持一流標準、對接社會需求、凸顯優勢特色的基本原則📌。借鑒國際一流的評價標準,建設並形成若幹活躍在國際學術前沿的學科方向🙅🏻;密切圍繞國家、地方發展戰略重大需求,開展國家、地方急需的戰略性問題和科學技術尖端領域的前瞻性問題的研究;對接《實施方案》、國家級和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平臺建設要求和標準🪜,凸顯學校海洋、水產、食品三大學科優勢特色,重點建設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研究基地和平臺🤲🏼。

第五條 學校高峰高原學科建設須根據《實施方案》的要求🦹🏽‍♂️,進一步凝練學科方向,加強科研支撐作用🦹🏿‍♀️,創新人才引進和管理機製,加強人才創新團隊培養,加強學科基地和優質資源建設,加強協同創新,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知識創新和學科建設成效與人才培養的互動,切實落實各項建設任務👩🏽‍💼。

第六條 學校高峰高原學科建設須根據《實施方案》✌🏻🙂、學校整體實施方案和學科建設計劃的建設目標及考核指標內容👩🏿‍💼,狠抓關鍵指標,以提升解決前沿科學問題與區域發展重大問題能力為重點,認真開展各項建設任務內容的建設🧛🏼‍♂️,提高學科的核心競爭力與地位,服務上海國際科創中心建設👱🏽‍♀️。

第三章學科管理

第七條學校是高峰高原學科建設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1. 製定學校高峰高原學科建設的整體實施方案及相關建設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

2. 聘任高峰或高原學科帶頭人🙆🏽⛷,支持學科帶頭人工作。

3. 改革創新運行機製體製🏌🏼‍♂️,構建積極向上的學科建設軟、硬環境,鼓勵創新學科建設的組織方式🏊,建立並完善任務牽引的人員評聘和流動機製,並依據成效建立相應的薪酬製度和退出機製,以激發納入學科建設人員的創新活力。

4. 統籌落實高峰高原學科的建設經費安排,在人、財🦸🏻、物等方面保證學科的建設與管理需要。

5. 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做好高峰高原學科的遴選🎅🏻、動態評估與調整、節點檢查考核、終期評估驗收等工作。

第八條學院是高峰高原學科建設管理和推進的直接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1. 製定本學院高峰高原學科的實施建設計劃及目標🛰;發揮學院的協調職能↙️,落實學校關於高峰高原學科建設管理的各項指導性意見和辦法。

2. 推薦高峰高原學科帶頭人,支持學科帶頭人工作;確定學術帶頭人,報校科技處備案🚜;支持學科帶頭人、學術帶頭人遴選學術骨幹。

3. 根據高峰高原學科建設需要,提出人員評聘機製、分類評價方式⚾️、薪酬製度和退出機製的具體方案,支持學科帶頭人提出高峰或高原學科建設經費使用和資源配置計劃🦾。

4. 推動知識創新和學科建設成效與人才培養的互動📡,提升人才、學科✅、科研三位一體的創新能力。

5. 配合學校做好高峰高原學科的遴選🚴🏼‍♂️、動態評估與調整、節點檢查考核、終期評估驗收等工作。

第九條高峰或高原學科帶頭人是所在高峰或高原學科建設與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1. 提名學科方向帶頭人即學術帶頭人🙍🏻‍♂️,報學院批準;與學術帶頭人一起,在聽取所在學院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學術骨幹人選;組織學科建設成員,研討本學科建設規劃任務及其建設目標。

2. 具體組織落實高峰高原學科各項建設任務,具體負責高峰高原學科建設經費的預算及其計劃執行。

3. 根據高峰高原學科建設需要,向學校、學院提出高層次創新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團隊集聚的政策支持環境,以及人才引進與培養🤾🏼、科研協同創新👮🏻‍♂️、國際合作交流等的創新運行機製體製。

4. 根據高峰高原學科建設需要,向學校💸、學院提出學科團隊組成及其成員培養與引進的具體計劃安排,提出國際交流與合作計劃、科研工作協同創新計劃等的具體實施方案等。

5. 負責做好高峰高原學科建設的年度報告🧦、節點檢查考核、終期評估驗收等工作。

第十條高峰或高原學科骨幹的組成包括全職引進🫣👩🏽‍🔬、柔性引進和校內人員。其中校內人員進入學科的遴選另行製定🤾🏼。所有人員實行績效考核🕵🏽‍♀️,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定期聽取高峰高原學科建設進展匯報,解決高峰高原學科建設過程中碰到的重大問題𓀖。校高峰高原學科建設🎎🤦🏼‍♀️,具體日常工作由校科技處負責。各有關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要定期聽取掛靠高峰或高原學科建設進展情況匯報🪵,解決具體問題。學科帶頭人要向校、院學術委員會報告國內外學科動態、本學科人才培養和研發進展等情況,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

第十二條高峰高原學科建設實行績效考評,動態跟蹤管理📁。在市教委實行的動態監測評價和節點考核的基礎上🤽🏼‍♀️,學校依據評價指標體系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開展不定期的跟蹤管理,進行動態監測與評估🍏😑,建設進展情況與學院目標責任製考核、學科帶頭人📁、學術帶頭人👃🏼、學術骨幹的績效薪酬掛鉤。

第十三條高峰高原學科在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學術和技術成果歸學校所有🔕,學校應按照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進行規範管理💨;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應納入學校總資產,統一管理,合理使用🏙,認真維護。在與社會其他部門共建研究機構及科研實體🖐🏿、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若涉及學科的知識產權和國有資產問題,須報請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準。

第四章 學科經費執行

第十四條高峰高原學科建設經費為市級財政教育專項經費,根據學科建設實施情況、預算執行情況👨‍❤️‍👨、績效評價結果🤸‍♂️,按照上級部門要求,在建設周期內,編製滾動預算🤷🏼‍♂️。

第十五條高峰高原學科建設經費,重點用於學科人才隊伍建設、科學研究、儀器設備購置🚍🧛🏽‍♂️、實驗室條件改善、圖書資料與信息服務等,其中用於人才隊伍經費預算不高於學科建設總經費的50%,並符合上級部門預算的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學校嚴格按照市教委批準的高峰高原學科建設計劃,以及批準的預算執行,並專項核算👨🏻‍🦽‍➡️,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更改資金使用方向和內容🖕🏻🧑🏼。確因項目建設環境等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經費支出的,應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執行👨‍👩‍👧‍👧✈️。

第十七條校內人員按照進入高峰高原學科建設🫰,按照“增量任務🛴🏄🏼‍♂️、增量薪酬”的原則,實行協議工資製度🦄。全職和柔性引進人員的工資根據合同確定。薪酬總額依據當年高峰高原人才隊伍建設經費到校情況確定。薪酬激勵根據績效考核情況,堅持兩級統籌原則,學校二級撥款,學院統籌分配🆕。

第十八條高峰高原學科須嚴格按照學科建設的任務安排及年度經費預算安排🏨🤵‍♀️,有效落實學科建設經費的使用。

第十九條 高峰高原學科建設專項經費不得提取管理費🫖;不得安排機動費、不可預見費;不得用於支付罰款👩‍👧🧘‍♀️、償還貸款、支付利息、捐贈贊助、對外投資以及與申報項目無關的支出🔵。不得用於違反財經紀律的支出。

第二十條對於高峰高原學科建設的預研項目、引進人才的科研啟動項目,納入課題製管理💇‍♂️,其支出管理參照校科研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校審計部門對年度高峰高原學科建設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若發現經費使用不當🌥,將限期改正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有關學院和各建設學科要積極籌措資金,積極承擔國家和區域重大研究項目和建設任務🖤,多渠道籌措建設經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校級高峰高原學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校科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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