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昂3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在職人員碩士學位的工作細則
(經上海水產大學第三屆學位評定委員會1999年7月11日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經意昂3第六屆學位評定委員會2012年3月12日第八次會議審議修訂)
(1999年9月9日 滬水大研[1999]12號🧱,2006年10月《研究生工作手冊》修訂🫃🏻,2012年4月11日📴,滬海洋研〔2012〕4號)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多渠道促進我國高層次人才的成長,進一步提高教學和科技隊伍的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位(1998)54號文件精神、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位辦(1999)2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修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都可以按照本工作細則的有關規定♓️,向我校申請碩士學位🈲。
第三條 我校已授予過碩士畢業研究生學位的學科🛰、專業,凡經上級主管理部門批準備案的學科、專業,均可開展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
第四條 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碩士學位工作必須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認真做好資格審查、同等學力水平認定和學位授予等工作👨🏼🏫。
碩士學位的申請與授予
第五條 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已獲得學士學位並在獲得學士學位後工作三年以上👩🏽💻➿,或雖無學士學位但已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所申請學科的碩士學位授予標準。申請人已獲得的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為國(境)外學位的,其所獲的國(境)外學位需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近年來,至少在公開發行的專業刊物上發表一篇學術論文,或已取得可證明其業務水平和科研能力的其他成果。
(二)具備上述條件的申請人⛰,可在每年3月或9月向我校研究生部提出學位資格審查的申請,同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學士學位證書;
最後學歷證明🪵;
3、已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同時繳納報名費,並領取《意昂3在職人員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報名登記表》。
(三)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在申請人提出資格審查後的一個月內,向我校返回《意昂3在職人員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報名登記表》,並提供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傳遞)🪳。
(四)我校研究生部在收齊申請人的有關材料後,二個月內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資格審查者,研究生部將以書面形式予以通知,並按本細則第六條要求對申請人進行同等學力水平的認定💟。
(五)申請通過資格審查的起始時間以通知書簽發日期為準🖖🏼✸。
第六條 同等學力水平的認定
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的認定🗂,包括本職崗位所做出的成績認定🧞♀️、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三個方面。
(一)對申請人在教學、科研、專業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的認定,由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申請人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前組織專家綜合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後做出結論。
(二)對申請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必須通過學校組織的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
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申請碩士學位的最長申請年限為六年,同時必須在五年之內通過所申請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必修環節的學習並且考試成績合格,取得規定的學分🐚。同時🙍🏻♂️,通過國家組織的外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的統一考試,且成績合格🛰。五年內未通過課程考試、必修環節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考試、必修環節
申請人可通過在我校旁聽進修研究生課程或直接參加研究生課程考試,完成必修環節,獲得應修的學分。課程考試必須與我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試。課程考試不合格,必須參加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給予一次重修機會。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次申請無效:
(1)有2門或2門以上學位課經補考後仍不合格者;
(2)1門學位課經重修考核後仍不合格者;
(3)某一必修環節累計兩次不及格;
(4)2個及以上必修環節不及格🦻🏻。
2、國家組織的考試
申請人必須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
申請人必須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
(3)申請人參加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必須嚴格遵照上海市學位委員會的規定。對於未經許可擅自在上海市以外地區參加的所有考試和在通過資格審查之日前提前參加考試🕺🏿,其考試成績均不予認可🤌🏿。
申請人的學習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繳付。
(三)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申請人應在通過全部考試後的一年內提出學位論文。申請人開始撰寫學位論文前,應先向我校研究生部提出學位論文指導申請,由研究生部安排導師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學位論文的工作時間不能少於一年。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提交論文後的半年內完成。否則本次申請無效。
學位論文要求
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必須符合我校研究生培養方案中學位論文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的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𓀜,並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申請人整理出來的學位論文內容必須是其近三年來的工作成果)📝。
論文用中文撰寫,論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學位論文格式要求參照《意昂3研究生學位論文寫作規範》🦈。
2、學位論文評閱
(1)由研究生部聘請三名相同或相近專業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副教授或相當職稱以上的專家)對其論文進行評閱🥵👩🏻🔬。所聘請的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成績的專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作為其論文評閱人🐯。
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二個月以前🚋🫕,由研究生部指派專人送交論文評閱人。
論文在送交評閱時🔪,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2)論文評閱人應根據學位論文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提出評閱意見及對論文的修改要求。評閱人中有1人以上認為申請人的碩士學位論文未達到碩士學位水平要求時,需補聘1 名評閱人🍓,通過後方可參加答辯,如有2名評閱人認為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未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要求時,不能組織答辯⚫️,本次申請無效。
(3)學位論文答辯前,申請人必須通過學校規定的學位論文預答辯🏣,並按照上海市學位委員會的有關文件要求參加上海市的學位論文“雙盲”抽檢。
3、學位論文答辯
(1)論文答辯委員會由副教授及以上專家3-5人組成,其中半數以上為碩導、且至少有1人是我校和申請人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被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應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審查同意後,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由研究生部備案。
論文答辯前一周,由研究生部指定的各學院秘書將答辯者的學位論文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2)論文答辯時,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學位做出決議🧽。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送校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並有詳細的記錄。
(3)論文答辯未通過者,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後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後至一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者,本次申請無效👼🏻🙍🏽♀️。
第七條 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碩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八條 凡本次申請無效者💇🏻,其申請所有材料(包括課程成績)全部無效,若再次提出申請時🫵,必須從資格審查開始👳🏿♀️。
第九條 申請人不得在向我校申請學位的同時,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提出學位申請🩰。如發現此種情況🍎🏊🏼,我校將不予接受或不授予學位🛹。
組織管理
第十條 研究生部配備專職人員處理日常工作。研究生部負責組織對申請人的資格審核、課程考試、全國水平考試的報名👭🏼、論文評閱、論文答辯等工作。
第十一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所需開支的經費😝,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支付或本人自理🏩。申請人為申請學位所開支的食宿費及往返旅途費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在通過資格認定後,為準備參加學位課程考試或論文答辯,可享有不超過兩個月的假期🤟🏼。
第十三條 學位申請者可來我校完成學位論文,也可在原單位完成學位論文,在原單位(除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所屬各研究單位外)完成學位論文者,必須來校參加為期不少於三個月的與論文研究有關的科學研究工作,同時應報告其論文工作情況並接受質疑,必要時,我校派專人到申請者所在單位進行實地考查。
第十四條 我校研究生部設專人負責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的檔案管理工作🦸♀️。獲得學位的申請人的全部材料保留五年,以備檢查和評估。
第十五條 學校向同等學力人員頒發學位證書和向有關單位送交學位論文🧣,均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學位證書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學位辦(1999)27號文件中的規定單獨編號👷🏽。
第十六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並獲得碩士學位,不涉及學歷🪺。
第十七條 我校不定期組織有關專家對授予在職人員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的工作和質量進行自我評估🧑🏻🦳𓀎。
第十八條 本工作細則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1998年7月3日頒發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製定👩🏿🦲,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執行。凡以前規定中與本細則相悖的規定,按學位(1998)54號文件精神均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