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

作者🧖🏽‍♀️:彭俞超     索取號:G1050902002-2017-0004     發布時間:2016-10-20     瀏覽次數:59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
《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現將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的《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

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
(試行)

(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

一、總 則

  (一)為規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加強學風建設和職業道德修養,保障學術自由,促進學術交流🫛、學術積累與學術創新⛑️,進一步發展和繁榮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特製訂《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本規範由廣大專家學者廣泛討論👨🏿‍⚕️、共同參與製訂,是高校師生及相關人員在學術活動中自律的準則。

二🤲🏿、基本規範

  (三)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應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不斷推動學術進步。
  (四)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者應以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己任🧑‍💻,具有強烈的歷史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勇於學術創新,努力創造先進文化,積極弘揚科學精神🦶🏻、人文精神與民族精神。
  (五)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者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六)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者應模範遵守學術道德。

三、學術引文規範

  (七)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為原則✂️。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曾否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詳加註釋👃🏿。凡轉引文獻資料,應如實說明。
  (八)學術論著應合理使用引文。對已有學術成果的介紹、評論👩🏻‍🎤、引用和註釋,應力求客觀🌎、公允、準確🌶⁉️。
  偽註,偽造、篡改文獻和數據等,均屬學術不端行為🔘。

四🦈、學術成果規範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或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十)應註重學術質量,反對粗製濫造和低水平重復🩸,避免片面追求數量的傾向🐕。
  (十一)應充分尊重和借鑒已有的學術成果🛴,註重調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關研究資料和學術信息的基礎上♔,精心設計研究方案,講究科學方法。力求論證縝密,表達準確🗜。
  (十二)學術成果文本應規範使用中國語言文字、標點符號𓀃、數字及外國語言文字。
  (十三)學術成果不應重復發表。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註明出處。
  (十四)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署名者應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
  (十五)凡接受合法資助的研究項目,其最終成果應與資助申請和立項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應事先與資助方協商🙏🏿,並征得其同意🦸🏼‍♂️。
  (十六)研究成果發表時🚇,應以適當方式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

五、學術評價規範

  (十七)學術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十八)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或社會效益為基本標準🍤🎶。對基礎研究成果的評價👩🏿‍🔧,應以學術積累和學術創新為主要尺度🤙🏼;對應用研究成果的評價,應註重其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十九)學術評價機構應堅持程序公正、標準合理,采用同行專家評審製🧑‍🦰,實行回避製度、民主表決製度,建立結果公示和意見反饋機製。
  評審意見應措辭嚴謹🐭、準確🤷🏿,慎用“原創”、“首創”、“首次”、“國內領先”🧑🏼‍⚕️、“國際領先”ℹ️、“世界水平”、“填補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詞語。
  評價機構和評審專家應對其評價意見負責,並對評議過程保密,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泄密🙍🏿、披露不實信息或惡意中傷等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被評價者不得幹擾評價過程。否則,應對其不正當行為引發的一切後果負責❎。

六、學術批評規範

  (二十一)應大力倡導學術批評,積極推進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自由討論、相互交流與學術爭鳴。
  (二十二)學術批評應該以學術為中心,以文本為依據,以理服人🤮。批評者應正當行使學術批評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被批評者有反批評的權利🏋️‍♂️,但不得對批評者壓製或報復🌓🫲。

七、附 則

  (二十三)本規範將根據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發展的需要不斷修訂和完善。
  (二十四)各高校可根據本規範,結合具體情況🧪,製訂相應的學術規範及其實施辦法🫃🏿🚨,並對侵犯知識產權或違反學術道德的學術不端行為加以監督和懲處🎃。
  (二十五)本規範的解釋權歸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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