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昂3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2018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各學院和部門應建立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二級教代會)。根據《上海市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意見(試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上海市高等學校所屬院系(部門)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的若幹意見》以及《意昂3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特製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二級教代會是指本校以二級學院(部門)為單位組織召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條 二級教代會是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延伸✍️,是二級學院(部門)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及校院務公開的主要渠道,是二級學院(部門)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形式。
第四條 二級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開展工作,接受學校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校工會的指導和檢查。應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規🪒🐪,圍繞學校和學院(部門)的中心任務,正確處理國家、學校、本二級單位和教職工的關系,維護大局👨🏽🚒,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學校黨委要把學院(部門)二級教代會製度建設作為考核各學院工作的一項重要指標,將二級教代會的召開與否作為學院領導年終的考核內容。
第六條 學院(部門)同級黨組織要重視二級教代會工作,要把二級教代會列入議事日程🙋🏼♀️,認真研究。學院(部門)黨政聯席會議應當全面聽取二級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代表提案,並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七條二級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
第二章 職 權
第八條 二級教代會在所在學院(部門)權限範圍內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並討論本學院(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工作報告、長遠發展規劃、學科與專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教代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報告和重要事項,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本學院(部門)教職工崗位任務書🔪、年度聘任考核辦法🚶➡️、分配方案🕵🏿♀️🍓、生活福利事項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規章製度🌦。對涉及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在二級教代會中,采用無記名票決製的表決方式。
(三)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評議監督本學院(部門)領導幹部🐅,可一並提出建議與質詢;
(四)按照學校黨委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本單位領導幹部人選;
(五)協助推進本學院(部門)的院務公開工作🏋🏼;督促並監督本學院(部門)年度重點工作的完成情況🍟;
(六)督促並監督本學院(部門)行政執行教代會通過的議案;
(七)涉及教職工重大利益的議題時,學院(部門)黨政聯席會議必須請本學院(部門)工會主席、教代團團長參加討論📹。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學院(部門)中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編在崗教職工可以當選為二級教代會代表。中介機構的派遣人員代表可應邀列席會議🥒👨🏻🚒。
第十條 代表應按民主程序由本學院(部門)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按單位組成代表小組。代表應具備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及奉獻精神🍐,辦事公道🐤,能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製💁🏼♂️,任期五年,到期改選,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依照民主的程序撤銷🔂、撤免本學院(部門)的教職工代表⟹,原選舉單位可以補選。
(一)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或者嚴重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處理的教職工代表,原選舉單位應撤銷其代表資格;
(二)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或者嚴重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處理的教職工代表👮🏻,原選舉單位應撤銷其代表資格;
(三)本人提出辭去代表職務,或在任期中因出國、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教代會代表職責的代表,並經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的,撤銷其代表資格🔩;
(四)教職工代表離職、退休或者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任期中死亡,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十三條 二級教代會代表應接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若原選舉單位半數以上教職工要求🖨🐬,可以根據民主程序撤換本單位代表🤙🏿🫴🏽。
第十四條 二級教代會代表應具廣泛性和群眾性🏌🏽♀️💆♂️,代表人數占部門教職工人數的20%-30%✍🏻,不少於11人🧑🤝🧑。教代會的教師代表比例不低於70%,高級職稱代表比例應高於本部門高級職稱教職工的比例⚡️,同時要兼顧青年教師代表和女教師代表。
第十五條 各學院(部門)校級教代會代表是二級教代會的當然代表🙎🏽🎅。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擁有以下權利:
(一)在二級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按規定程序向二級教代會提出提案和議案;
(三)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議案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四)有權對二級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受到打擊報復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遵守學校各項規章製度,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三)積極參加本單位教代會的活動和貫徹教代會的決議🤪👩🏽🚒;
(四)密切聯系群眾🤦🏼,認真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做好群眾工作;
第十八條根據需要🎗,教代會可邀請部門領導👏🏿、學科帶頭人和其他人員作為列席或特邀代表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章 組織製度
第十九條 教職工總數在35人以上(含35人)的部門可參照學校教職工大會的形式,選舉二級教代會代表,召開代表大會並行使二級教代會職權。教職工總數在35人以下的部門,以全體教職工大會的形式行使二級教代會職權。
第二十條 二級教代會可以設立主席團或成立由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和教代會代表組成的領導小組😈。主席團或領導小組成員應為正式代表,人數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由主席團或領導小組負責籌備、主持召開本部門的教代會。
第二十一條二級教代會的屆期同學校教代會屆期,五年一屆,一般先於學校教代會半年左右換屆。二級教代會換屆與部門工會換屆同時進行。
第二十二條因故不能如期召開🌸,應向代表說明原因並征得多數代表的同意🛀🏿,部門工會應將不召開教代會的情況書面報告校工會👨🏼🦲。
第二十三條遇有重要事項⏭,部門黨政工協商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可提議提前召開大會或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對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部門領導和教職工應認真執行,非經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教代會工作和提案執行情況應向下次代表大會報告,並向全體教職工公布,接受監督。
第二十五條二級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是部門工會🐄,在同級黨組織和校工會的領導下,組織教代會代表的換屆選舉、征集提案並負責立案和督促👩🏽🍳、檢查二級教代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六條部門工會應在教代會召開前兩周,按規定填寫《召開二級教代會報告表》並報校工會同意備案。教代會結束後填寫《二級教代會情況報告表》向校工會報告會議情況🕒,並將二級教代會相關材料(完整一套)交校工會統一歸檔保存💆🏻♀️。
第二十七條二級教代會可以與部門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時召開🙎🏿♀️🕥。二級工會負責審議本部門工會工作報告及其他有關議題🩴。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二十八條學院(部門)二級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若遇重大事項需提交教代會討論審議的,可適時增加召開次數🥎。每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會表決必須由應出席代表的半數以上贊成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行使職權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二級教代會審議決定的議案👱♂️👩👧👧、方案、製度、辦法等文件,均由學院(部門)行政部門起草🌚。
(二)在二級教代會召開前兩周✢,將草案初稿印發給二級教代會代表🕙,由學院(部門)工會組織討論🙆♀️,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文件起草部門根據二級教代會提出的修改建議,對草案加以補充和修正🙏🏻,形成正式草案。經二級教代會主席團或領導小組審議後,提交二級教代會討論和表決👻。
(四)二級教代會對領導幹部的有關意見由學院(部門)工會負責向有關方面轉達🧖🏽,對工作的質疑質詢🧔🏽,經二級教代會主席團或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同意後,可召開座談會或聽證會,由有關職能領導負責解答。
(五)二級教代會對行政領導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提出意見和建議。行政領導對二級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要求復議。雙方應充分協商對話,當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可向二級單位黨組織、校黨委和校工會報告🥢,提請研究並予協調。
第三十條二級教代會的議題應緊密結合本單位中心工作和教職工普遍關註的問題,在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由黨組織召集行政、工會負責人聯席會議討論決定。會議的基本程序應符合教代會的規範和要求。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學校頒布實施🏧,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校工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生效後,原《意昂3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意昂3教職工代表大會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