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培養本科生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我校全日製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願意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專業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政治上有明顯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或行動,經說服教育仍堅持不改者🏄🏿♀️;
2.因違反校紀校規▶️,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 受兩次以上(含兩次)處分;
(2)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四條 對於曾經受過處分的學生💂,如其在處分以後綜合表現良好🦋,畢業前本人可書面提出授予學位申請💇🏿🥎,經學院學位分委員會討論並提出意見🧜🏻♀️🙋🏻♂️,由校學位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五條 因未達到學校規定的畢業要求而予以結業者😐👨🏼🍳,可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從入學之日起六年🪅,應征入伍者⬅️、符合條件的休學創業者的休學時間不計)內申請修讀相關課程,或補(重)做實驗👩🏻🦼、實習和畢業論文(設計),達到畢業要求後,本人可申請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可申請學士學位證書。學校按本細則第二🧗🏼♀️、三條審查,對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換發的畢業證書和頒發的學位證書的落款日期🏌🏻,按發證時間填寫。
第六條 對具有特殊專長、特殊貢獻的學生或學生提出申訴🥽、需進行復議等特殊情況者🔹,其學位授予由主管教學的校長提出,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審批🧑🏻🎨。
第七條 學士學位評定工作程序🙋🏻♀️:
1.學位申請受理:擬畢業學生向學院提交畢業👨🏻🦲🪠、學位申請;
2.學位申請初審:各學院依據申請者的學習成績和畢業鑒定意見進行逐個審核;
3.學位申請初評:各學院將初審結果按“擬授予學士學位”🧑🦼➡️、“不授予學士學位”📺、“提交討論”和“待定”進行分類,並提交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初評;
4.學位申請審核:教務處對通過學院初評並公示後的“擬授予學士學位”、“不授予學士學位”、“提交討論”和“待定”的學生名單進行審核🤸🏽♂️;
5.學位申請審批:教務處將經審核的“擬授予學士學位”👮🏻♀️、“不授予學士學位”📺、“提交討論”和“待定”的學生名單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通過者授予學士學位;對“不授予學士學位”者🚫,由學生所在學院將不授予學士學位的通知送達學生本人。通知包括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6.對“待定”🦥、結業學生🚦,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教務處按照本細則第二、三、四♻、五條執行。
第八條 學位授予工作要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如發現學位申請者或有關單位在申請或審核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者,均予以嚴肅處理🙋🏼♀️,並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撤銷學位申請者學士學位的決定🙅🏼♂️,註銷已發的學士學位證書🍲👮🏼,並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宣布無效。
第九條 無論何種原因,學位證書遺失🚠,一律不予補發,只出具相應的證明書。
第十條 本細則自通過之日起開始施行,並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教務處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