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昂3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教育部令第40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廳字〔2018〕2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9〕35號)🕉、上海市科委《關於科研不端行為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辦法(試行)》(滬科規〔2019〕8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2020年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和《意昂3學術委員會章程》等文件,並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校師生員工和以意昂3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訪問學者和進修教師等人員👨🏿⚕️。
第二章 教育與預防
第四條 學校不斷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將學術規範和學術誠信教育,作為教師培訓和學生教育的必要內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教師對其指導的學生應當進行學術規範、學術誠信教育和指導,對學生公開發表論文🏪、研究和撰寫學位論文是否符合學術規範🫔、學術誠信要求🥸,進行必要的檢查與審核🚣🏽♂️。
第五條 學校不斷完善科研管理製度,在合理期限內保存研究的原始數據和資料,保證科研檔案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項目、學術成果等評審程序🏣,結合學科特點,對非涉密的科研項目申報材料👨🏻⚕️、學術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六條 學校堅持遵循學術研究規律,完善科學的學術水平考核評價標準、辦法,引導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潛心研究🩸,形成具有創新性🫗、獨創性的研究成果。重大學術成果的發布,應經學校相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條 學校加強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完善對學術成果🥑、學位論文所涉及內容的知識產權查詢製度👮♀️,健全學術規範監督機製。
第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學科研人員學術誠信記錄,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項目立項、人才計劃🚽、評優獎勵中強化學術誠信考核👨🏼🌾。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涉人員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社會公德,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具體而言,應當遵守下述學術道德規範:
(一)在學術活動中🌨,必須尊重知識產權🏢,充分尊重他人已經獲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時如實註明出處🛍;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時,如實註明轉引出處;
(二)在科研立項⚈、評審、驗收和成果鑒定及獎勵申報等活動中,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原則如實申報💧,確保材料的真實性,不得弄虛作假;
(三)不故意誇大研究基礎✡︎、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社會經濟效益📷,不隱瞞技術風險🧘♀️,以免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四)在參與推薦🚇、評審、論證、鑒定👅、評獎、學位論文答辯等學術評議活動中,應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堅決抵製各種不良影響和幹擾;
(五)合作研究成果在發表前署名人應按照對研究成果的貢獻大小作出排序(有署名慣例或約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對研究成果及本人貢獻度負責💇,經審閱簽字確認🎁;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對研究成果整體情況負責;
(六)在學術、科研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和維護國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生物安全及實驗倫理等方面的規定;在生物學實驗✧,尤其是涉及到病原🚹、動物和人類的科研活動中,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製度的規定和科學倫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七)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八)學術界公認的其他學術規範🍑。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本辦法第三條所涉人員不得有下述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註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註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或采用不正當手段;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及其他研究成果♉️;
(七)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名單及評議意見🦓;
(八)違反涉及人類生命健康✋🏽、實驗動物保護等科研倫理規範;
(九)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在科研活動中並非由於人的主觀故意或者因過失引起的錯誤🎦,因研究水平和能力限製造成的錯誤🔶,與科研活動無關的錯誤等,不屬於本辦法所指的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一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造成惡劣影響的𓀗👨🔬;
(二)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三)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四章 實施機構和職責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由一名主任委員和若幹常設委員組成,必要時可以增加特邀委員,根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本規範確定的程序,負責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調查結論。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下設秘書處,掛靠科學技術處⛹🏼♀️,具體負責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校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和復查,各有關部門根據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針對具體個案的調查結論,提出對當事人的處理建議。
第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根據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的調查結論和校有關部門提交的處理建議,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正式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經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認定,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秘書處應及時通知實名舉報對象,並做好調查材料歸檔🏩。如實名舉報對象有新的證據時🤘🏼🫰🏻,秘書處方可再受理。
第五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舉報本辦法適用對象的學術不端行為👺🤤。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秘書處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舉報後10個工作日內,應對舉報學術不端行為的材料進行初步判斷,並報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確認是否受理🧱。認為涉嫌學術不端行為⚧,且證據線索具體、明確的,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予以受理,並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認為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或證據線索不夠具體、明確的,或者被舉報的學術行為不在本辦法受理範圍內的,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不予受理,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後,秘書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實名舉報人。
第十九條 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不予受理,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告知舉報人🤡。舉報人如有新的證據,可以向秘書處提出異議,提交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進一步討論和認定。
第二十條 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決定受理後,由秘書處建議調查組人員名單👨👨👦,並報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同意🪸。對於可能涉及學術不端的行為🧛🏽♀️🎏,會同相關二級單位學術分委員會或職能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並向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就舉報的事實作出明確認定或否定的說明📥。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的被舉報行為🏊🏻♂️,也可以采用簡易調查程序,立案和認定一並進行。
第二十一條 調查組應當不少於3人🧑🧑🧒🧒,可以邀請同行專家參與調查或者以咨詢等方式提供學術判斷。
第二十二條 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相關二級學院或單位的學術分委員會中與案件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指導教師與學生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舉報人或被舉報人若有充分理由證明上述機構人員中有不宜參加調查或審議的,經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第二十三條 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相關人員在調查過程中🍗,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並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被舉報人和證人🪞。
第二十四條 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認為必要的,可以采取聽證方式。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五條 調查過程中3️⃣,出現知識產權等爭議引發的法律糾紛的,且該爭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應當中止調查,待爭議解決後重啟調查。
第二十六條 調查組應當於60個工作日內完成事實認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交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如有特殊情況🧟♀️,可申請延長調查時間。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作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別各責任人在行為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 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在接到調查結果的書面報告後,應及時組織相關委員進行審議,作出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審議會議應有三分之二委員到會有效👩🏼🦳。在銜接認定和處理環節,校有關部門的有關人員可以列席審議✳️。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的調查結論,由到會人員的三分之二人數通過有效。
第六章 處理與復核
第二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在接到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的調查結論和相關部門的處理建議後,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根據校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可單獨或合並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責令限期整改;
(二)約談;
(三)一定範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
(四)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並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
(五)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追回獎金🐰;
(六)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七)辭退或解聘;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同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三十條 對於出現學術不端行為的我校相關人員🧔🏻,將依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根據教師🐽、研究生和本科生等不同身份按照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對在校學習和工作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一經發現並查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取消其在校訪問或進修的資格,同時通知並移交有關材料至其所在單位。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出具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
(三)處理意見和依據;
(四)救濟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學校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舉報人非本校人員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三條 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保密等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
第三十四條 舉報人或者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秘書處提出異議或者復核申請🤳。
異議和復核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五條 收到異議或者復核申請後👬🏼,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組織討論,並於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異議或者復核申請的決定。決定受理的☝🏿,可另行組織調查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復核決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或者申請復核的,不予受理🚄🧑🦱;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與上級發布的有關規章、文件中的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規章、文件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意昂3教師學術道德規範》(滬海洋科〔2010〕24號)同時廢止。
意昂3辦公室 2020年10月6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