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學生打架、偷竊等尚不夠刑事處分和治安處罰的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本細則處理🌬。
第一條對打架鬥毆事件的肇事、策劃🧏🏻♀️、參與🎭、偽證、提供器具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肇事者
1.未動手但導致打架事件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4.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5.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持械者👨🏻🦳,視後果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7.曾因打架被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8.沖突平息後🥳,當事一方找另一方理論而引起事端者🤲🏽,按尋釁滋事論處,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導致打架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9.糾集他人或策劃他人打架🧑💻,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參與者
1.參與打架事件者均參照肇事者處分條款處理;
2.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事態發展,造成不良後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偽證者
作偽證造成調查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四)提供器械者
1.提供器械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造成他人受傷🧑🍼🔢,視傷勢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一人犯有上述兩項行為者、報復打人或結夥鬥毆為首者,從重處分。
(六)校外人員參與打架者,加重一級處分;對到校外打架、鬥毆者,從重處分。
(七)打人致傷者,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外,均需賠償受害人的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和其它損失🚿👆🏻,如不按期繳納賠償費,從重處分。
第二條非法侵占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者,除退還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按以下條款處理🛌🏻:
(一)非法占有他人物品,拒不歸還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0️⃣;
(二)對作案價值500元以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對作案價值500元及以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多次作案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偷竊他人財物🫶、公章、機密文件、檔案、私人證件及重要票據等物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偷竊行為輕微🗽,但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條參與賭博者或者組織賭博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條偽造、塗改、冒領👱、盜用各種證件⛲️、證明或私拆、毀棄他人郵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