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製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財〔2014〕1號)、《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9〕19號)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滬教委規〔2020〕2號)的文件精神及要求🐷,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於獎勵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中表現優異的在校全日製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委培及延長學習年限的研究生。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四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製度;
3.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 關心集體,團結同學,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
5. 學習成績優異,無不及格現象,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科研評分細則由各學院製定。
第三章 名額分配
第五條 我校根據上級組織下達的當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額度進行名額分配。對學校和國家有特殊貢獻者優先。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可以根據研究生評審材料在各學院間進行名額調整。從整體來看🙅🏼,博士研究生評選比例原則上不超過5%,碩士研究生評選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
第六條 為統籌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其他研究生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評審和發放工作,充分發揮各類獎學金的激勵作用🗽🚘,凡是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時享受學業獎學金↔️,但不享受校內專項獎學金的申請🐡。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七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領導,研究生院👩🏽🏫、財務處🥖、審計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的校評獎評優領導小組,負責國家獎學金的評審領導工作,並根據當年上海市下達指標進行名額分配🧟♀️,協調和監督學校評審工作,並裁決有關申訴事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掛靠在研究生院👨🍼。
第八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成立由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行政教育管理人員、研究生代表為委員的研究生評獎評優委員會🖥,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和初步評審工作。
第五章 評審時間及程序
第九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每年9月份受理🍦⁉️。申請者為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製在校研究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需獲得一等學業獎學金或二等學業獎學金且科研成績突出,公開發表SCI😋、SSCI、EI、ISTP🥹🥟、CSCD🥊、CSSCI核心庫論文或者獲得發明專利證書。
有意願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在評選期內獲得的科研成果均需附佐證材料🧿,所填科研成果須為申請者在讀期間(與申請獎項層次相對應)獲得。博士研究生須提交2封同行專家推薦信,其中1封由境外高校專家撰寫♻;碩士研究生須提交1封校外專家推薦信🚣🏼♀️。撰寫推薦信的專家必須具有正高職稱,對申請者的研究領域要有較深入的了解👨🏼🦲。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註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註冊為博士研究生後,或已經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後🤵🏻,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十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各學院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學院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各學院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學院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將申請者材料和名單提交學校評獎評優委員會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評獎評優委員會提出申訴,學院評獎評優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學院做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評獎評優工作小組提請裁決🧑⚕️。
第六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收到國家獎學金撥款後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學校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並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校長授權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