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5日🛀🏽,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目前,《規定》已經正式公布,並於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修訂背景情況
為了激勵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推動本市科技進步,市政府於2001年製定出臺了《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對規範“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設立和評審💥,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進一步推動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深入開展,2017年,黨中央、國務院對科學技術獎勵的提名、評審、監督等工作提出了重大改革要求;同時🧑🏻🌾,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也需要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獎勵對科技創新氛圍的引導作用,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為此🙅,有必要根據國家有關改革要求以及本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工作的實際🧑🏿🚀,對原《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作相應修改完善。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32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明晰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管理體製
《規定》對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管理作了以下調整:一是明確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相關規則的製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工作;由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分別負責“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第4條🥴、第5條)🧑🏼🚒。二是明確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社會力量開展科技獎勵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第31條)。
(二)完善本市科學技術獎勵體系
科學合理地設置科學技術獎勵項目🔂、動態優化調整授獎對象👨🏻🚒,是發揮獎勵對科技創新引導和推動作用的關鍵。為此,按照國家有關改革要求,結合本市實際🚶🏻♀️🎥,《規定》重點作了以下調整🔆🚬:一是在“上海市科學技術獎”中增設“科學技術普及獎”獎項,引導提高社會公眾的整體科學文化素質,推動形成崇尚科技創新的社會氛圍(第6條)。二是將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獲獎對象由“公民”調整為“個人”,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第9條至第11條)👲🏿。三是對提名項目實行定標定額評審,對本市科學技術獎各獎項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獎勵總數作了明確規定(第6條至第12條)。四是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第31條)。
(三)建立“上海市科學技術獎”提名製度
為進一步發揮科學共同體和專家在“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申報中的作用🏂🏽,《規定》重點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製度,凡是符合本市提名資格規定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部門和科學技術專家,均可以提名相關候選對象(第14條)🧜🏼。二是明確了提名者的責任🏦📹。提名者應當提供真實、可靠的提名材料,並在答辯和異議處理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第15條)。
(四)優化“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程序
為進一步提高“上海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科學性和規範性👩🏽💻,《規定》主要作了以下幾方面的調整:一是充分發揮評審委員會的作用。規定由評審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則組織開展對候選對象的初評、復評和終評,並提出最終授獎建議(第17條🪃、第19條)👨🏽🎨。二是增加監督委員會的監督程序♖。明確監督委員會要對提名、形式審查🙍🏻♂️、初評、復評和終評等各個環節的評審活動進行監督(第20條)。三是完善獲獎的審定程序。獎勵委員會要根據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的報告,對各獲獎對象🏃🏻、等級進行審定🌹👨🏽🔬,並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審定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21條、第22條)👩🏼🍳。
(五)強化科學技術獎勵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為了維護“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公平公正🫨,引導形成良好的科學研究和創新氛圍𓀚🪆,減少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規定》對“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相關參與主體的法律責任作了進一步強化:一是按照主體類別的不同✌🏿,分別明確了對獲獎者🧑🦱、提名者👩🏿⚖️、候選對象、評審專家以及相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理(第25條至第28條、第30條)。二是實行科學技術獎勵信用管理🌍。對於在參與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受到處理的相關個人和組織,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第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