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關於深化科技獎勵製度改革的方案》(國辦函〔2017〕55號)、《上海市深化科技獎勵製度改革的實施方案》(滬府辦規〔2018〕35號,以下簡稱《改革方案》)🤌、《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2019年滬府令18號,以下簡稱《獎勵規定》)的改革要求,擬對《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進行修訂。前期,深入學習領會國家改革精神,積極對接國家獎勵辦🧑🏽🍼,學習借鑒兄弟省市獎勵政策經驗🤾🏿♀️,結合上海實際廣泛調研🏵,認真聽取專家、學者和獎勵委員會成員等各方意見建議,組織召開獎勵工作管理人員座談會🫗,形成《細則》初稿🙆🏼♂️,並於2019年11月和今年2月兩次征求相關處室意見,形成征求意見稿,於4月9日至15日在“上海科技”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後🏌🏽♀️,完善形成修訂稿🙎🏿♂️。
一、修訂背景
原《細則》是基於2001年頒布的《獎勵規定》(2007年🦻🏿、2012年兩次修訂)製定。2018年以來,根據國家有關改革精神,本市先後出臺《改革方案》和《獎勵規定》,2001年頒布的《獎勵規定》同期廢除,與之對應的原《細則》已不適應新的獎勵工作要求。為進一步細化落實新修訂的《獎勵規定》相關要求🪁,切實將提名製、定標定額、全流程監督、新設科學普及獎等改革精神🤹🏿,貫徹到獎勵工作各環節👆🏼,需要對《細則》進行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後的《細則》👩🏽🔧,共八章六十一條。與原有《細則》(共六章六十條)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1🌶👩🏽🍳、關於“第一章 總則”。增加《細則》第二條🧑🏿🏫😝,對本市科技獎勵的價值導向做了明確闡述,強調堅持黨的領導,貫徹“四個尊重”方針👩✈️,激勵自主創新、激發人才活力🧔🏼♂️、營造創新氛圍。
2📋、關於“第二章 獎勵範圍、條件和評審標準”🐪🪟。一是完善分類評審機製,細化各獎種獎勵範圍、條件和各等級評審標準。其中🍫,自然科學獎強調科學發現的原創性、公認度和科學價值;技術發明獎強調首創性、先進性和技術價值;科技進步獎強調創新性、應用效益和經濟社會價值。二是增加“第六節 科學技術普及獎”𓀇,細化科學普及獎的獎勵範圍👮🏼♂️𓀑、條件和評價。
3、關於“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一是明確了提名專家和提名單位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和提名權限🪥。二是明確了外籍候選人的相關條件要求。應受聘於在上海註冊的機構🚣🏿,長期從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識產權歸中方所有或與中方共有🎭。
4🟨、關於“第四章 評審”💂🏼。一是強化社會監督。提名結果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二是明確三輪評審。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提名項目進行初評、復評和終評,提出最終授獎建議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獎勵委員會對各獲獎對象🩰、等級進行審定🐞。
5、關於“第五章 異議及其處理”。一是規範了異議提出🧑🏫、處置、反饋、辦結全流程的要求和安排,明確了獎勵部門🙇♂️、提名者🈶⛱、被提名成果完成單位在異議處理中責任和義務🛐。二是維護了異議者和被異議者“雙方”合法權益。三是加強監督委員會對異議處理的監督。
6🏬、關於“第六章 批準和授獎”。進一步規範獎勵審定結果報批程序,對單個獲獎項目的授獎單位數和人數實行限額🅱️😨,其中“四大獎”特等獎 “每年不超過1項”調整為“每年不超過2項”🪦☄️,鼓勵高質量成果脫穎而出🏄。
7、關於“第七章 監督”。本章為新增內容🧑🏿🚒。一是強化獎勵工作的全過程監督。明確監督委員會和獎勵辦公室的職責要求🛢。二是建立評審專家信譽製度。對在評審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的,視情況給予責令改正、納入科研信用記錄、警告等處理。三是加強對評審組織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