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昂3國家助學貸款及補助實施細則

作者:依力亞斯·牙力坤     索取號:G1051003000-2022-0020     發布時間:2021-10-01     瀏覽次數🏊‍♂️:10 

為推動科教興國戰略實施、加速人才培養、保證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得以順利完成學業,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等六部門<關於本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幹意見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04)65號)、《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滬財教(2014)56號)以及《教育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教財(2020)4號)、《財政部教育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通知》(財教〔2021〕164號) 🈴,特製定本細則🍦。

第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對象是:我校正常學製內在讀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製普通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學校貸款資助比例應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資助比例相當。全日製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根據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等資助政策覆蓋範圍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確定。全日製普通本專科學生在同一學年不得重復申請獲得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只能選擇申請辦理其中一種貸款。全日製研究生原則上申請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第二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6周歲的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4.因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

5.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第三條  貸款金額:國家助學貸款包括學費及住宿費貸款,全日製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2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低於12000元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確定。全日製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6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低於16000元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確定🎷。

第四條  貸款期限:國家助學貸款期限為學製加15年、最長不超過22年。借款學生畢業後開始計付利息🧕🏻。國家助學貸款還本寬限期延長到5年,學生可選擇使用還本寬限期。還本寬限期內借款學生只需償還利息,無需償還貸款本金。

第五條  利率👩🏻‍🦽🫵🏿: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如遇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貸款申請審核🧓🏻:學校受理國家助學貸款的部門是學生資助中心🦻。學生通過學院向學校學生資助中心提出申請,學生資助中心根據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規定和年度貸款額度,結合借款學生平時在校表現,對申請書內容及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資格審查🤽🏼;在初審合格的學生貸款申請書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並編製《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名冊》,提交經辦銀行審核。

第七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一般需提供以下資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

3.學生如實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並承諾所填寫資料真實𓀋,如有虛假🍱🕸,願承擔相應責任。

4.本人學生證(或高校錄取通知書)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以及家庭戶口簿復印件,包括戶主頁及戶口聯🖇。

第八條  簽訂合同:經銀行審批後🫳,貸款學生直接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學校學生資助中心統一安排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經辦銀行派專人到現場辦理。借款合同中約定學生借款內容👰🏿‍♂️、借款額度👩🏿‍🍼🦂、借款期限、還款方式、還款時間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九條  放款: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貸款直接由經辦銀行劃入學校財務,學校學生資助中心負責通知借款學生。貸款金額確定後📻,在貸款期限內保持不變🤱🏻。中途要求中止貸款的⚠️,應先向學校學生資助中心提出申請𓀚,由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向銀行申請中止貸款發放♍️。

第十條  合同變更:

1.貸款期間轉學的學生,一般先向銀行還清本息💾,由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出具證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如確實無力償還本息,必須先由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貸款管理部門和相應的經辦銀行辦理貸款的債務劃轉手續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借款學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的,學校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采取停止發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必須在經辦銀行采取以上措施後,或經辦銀行與借款學生簽訂還款協議後,學校方可辦理相應手續🤶。休學期間的利息全額自負。

第十一條  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學生資助中心有權通知銀行立即停發貸款並清償貸款本金🏏:

1. 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2. 有違法亂紀行為,受校方行政處分或有關部門刑事處罰的;

3. 中途退學、被校方開除或取消學籍的;

4. 學習成績差👨🏽‍🦰,無法完成學業的;

5. 出國留學或定居的👩🏻‍🦲;

6. 被宣告失蹤、死亡、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的🟫。

第十二條  誠信教育:學校學生資助中心組織學生參加還貸誠信教育🦸‍♂️,貸款學生有義務參加學校組織的所有誠信教育🪪,無故不參加誠信教育者🕹💁🏻‍♀️,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可不受理其以後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第十三條  還款方式:凡2004年秋季開學後起簽訂貸款合同的學生,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並由有關部門直接支付給經辦銀行,貸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由貸款本人全額支付。如出現還款違約行為𓀍,由此發生的罰息必須由貸款本人全部承擔。貸款還本付息可采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要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經辦銀行允許借款學生畢業後根據就業情況,在1至5年內開始償還貸款本金,學製加15年↖️,最長不超過22年還清。

第十四條還款確認: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收回,在借款學生畢業前或第一期還本付息日前,貸款經辦銀行通過學校學生資助中心督促借款人辦妥還款確認手續,明確借款人畢業後接受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及其居住地址等信息。如借款學生不辦理確認手續,學校應暫緩為其辦理畢業手續。借款人畢業後⏬,應按合同的要求🔘,及時向貸款經辦銀行和學校通報工作單位、聯系地址以及還款方式🍣、貸款擔保等有關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展期與提前還貸:借款學生按合同規定按時還款🕐,有能力提前還貸的借款學生🩸🤱🏻,可攜帶借款合同和身份證直接到經辦銀行辦理提前還貸手續;對於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且無力還款的借款學生👩‍🦰,借款學生應及時向學校學生資助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連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由學生資助中心與銀行協商🙆‍♂️,並統一組織辦理展期的時間、地點🧛🏽‍♀️,經銀行受理後給予展期。

第十六條  異地還款👨‍🔬🧎🏻‍♀️‍➡️:借款人畢業後到異地工作,需在異地歸還貸款的🚶‍➡️,可采用通過貸款經辦銀行異地分支機構匯款到貸款銀行的方式歸還貸款👦🏼;貸款經辦銀行也可與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協商👨🏽‍🏭,辦理貸款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違約處理:如借款學生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經辦銀行應向貸款學生發出催款通知書2️⃣,依法追究違約責任,並對其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同時上報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借款人一旦在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中有不良記錄,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同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將貸款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借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第十八條  學生信用檔案🧑🏻‍🎓:建立並完善學生誠信檔案,及時向上海市教委國家助學貸款管理部門和貸款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信息,同時與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共同建立學生信用信息交流機製👨‍⚕️,不斷完善對貸款學生的信息管理,在校期間的《學生信用檔案》可供學生在就業🫅🏿、應聘等過程中供用人單位參考。

第十九條  為鼓勵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刻苦學習,建立大學生成才保障激勵機製,學校對品學兼優且通過國家助學貸款完成學業的特困學生實施國家助學貸款補助🤽🏿‍♀️🧏🏻。

第二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補助(以下簡稱補助)基本原則是“先貸款後補助,不貸款不補助”📬💁‍♂️。

第二十一條  享受補助的對象主要是孤兒😒、烈屬子女、單親、離異家庭和誌願服務西部的特困學生。其他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原則上不予考慮補助,特殊情況需要幫助的⭕️,應經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別困難學生,不能申請補助:

1.在校期間違反校紀校規,受學校處分者;

2.在校期間不願從事由學生資助中心提供的任何勤工助學崗位者;或在勤工助學活動中有嚴重違規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者👨‍🦽;

3.不能順利完成學業💁,無法按期取得學位者🛌🏿。

第二十三條  符合補助條件的學生應在畢業當年的5月份向所在學院的學生工作辦公室提交補助申請,經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報學生處🪼,由學生處會同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最終補助名單及金額並公示,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補助分為一學年✌🏿、二學年、三學年、四學年的補助額度等四個等級,畢業時根據特困學生的具體情況確定其補助等級。

第二十五條  補助經費由學校支出,原則上直接劃撥給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銀行,優先用於抵扣其國家助學貸款。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由校長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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