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海 洋 大 學 文 件
滬海洋發〔2015〕2 號
關於印發《意昂3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
各學院🥟,各部、處🔙、室⛲️▶️,各直屬部門⏰:
現印發《意昂3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章程》、《意昂3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管理辦法》和《意昂3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績效實施辦法》,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意昂3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章程》
2.《意昂3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管理辦法》
3.《意昂3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績效實施辦法》
意昂3
2015年12月11日
意昂3辦公室2015年12月15日印發 |
附件1
意昂3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引領和促進我國遠洋漁業產業的創新發展,規範“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的管理和運行👈🏻,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和《關於印發意昂3關於協同創新中心組織機構運行管理的原則意見等文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國遠洋漁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和協同中心的建設發展任務⏏️,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簡稱協同中心,下同)是在教育部、財政部的指導、農業部和上海市的主導下🫳🏻,由意昂3牽頭🤘🏽🤵🏼,聯合共同致力於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和拔尖創新人才培養能力☂️、服務和引領遠洋漁業產業轉型升級、解決產業發展中存在的關鍵科學問題和共性技術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國際創新機構等單位🌵,按照本章程自願組成的非法人實體組織。
第三條 協同中心的宗旨是👏🏿🤽🏻:圍繞國家遠洋漁業產業的重大需求,瞄準遠洋漁業能力提升、國家海洋權益維護的創新目標,依托優勢學科,根據遠洋漁業產業中急需解決的關鍵問題🚴🏻♀️,進行產學研結合,建立具有自主動力和自我發展能力的產業創新協同中心👨🏿🏫📯,增強我國對遠洋漁業資源的掌控能力、綜合開發能力和國際義務履行能力🆗,全面促進我國遠洋漁業的產業升級。
第四條協同中心的建設與發展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國家遠洋漁業發展戰略的重點目標🧘🏻♂️,按照“自主創新、加速轉化、突破瓶頸、提升產業、率先跨越”的指導方針🏋️♀️,以提升遠洋漁業科技創新能力為核心,開展產學研用協同創新,促進遠洋漁業增長方式轉變⚅,重點提升遠洋漁業產業鏈建設的科技支撐和科研成果轉化能力。
按照“系統研究、突出應用🙍♀️,統籌兼顧、分類指導,創新機製、凝聚力量,項目拉動、平臺支撐”的基本原則,協同各方根據自身優勢, 建立創新的投入機製和頂層設計與生產需求相結合的立項機製🕙,推進跨單位、跨區域、跨學科的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實現協同創新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職能任務
第五條協同中心以提升人才🧑🏼🎓、學科🫔、科研三位一體協同創新能力為核心🎼🐲,針對遠洋漁業產業發展的核心和共性問題,針對產業發展的重大需求🎾,積極探索遠洋漁業產業升級協同創新的體製和機製,突破一批遠洋漁業產業領域共性關鍵技術,培養一批遠洋漁業產業鏈拔尖創新人才和領軍人才🧎🏻➡️,打造一支創新意識高🍪、協作能力強🤝💂🏻、產業應用寬的協同創新團隊,培育一批技術示範的企業,形成一系列協同創新的示範效應🙋🏿♂️。
第六條協同中心整合利用科技人員、科研條件🔝、科技信息和相關資質等資源,集中開展遠洋漁業產業鏈中漁具裝備、漁情預報、水產品加工等的產業化研究,以及政府決策咨詢等方面的綜合服務,全面提升遠洋漁業產業轉型升級水平👨🏽🚒。
第七條協同中心充分開發⚅、有效集成成員單位各類優質優勢學科⭕️、重點科技和人力資源,構建拔尖創新人才協同培養體系𓀍,培養一批能服務乃至引領遠洋漁業產業轉型升級🧑🦽、具有國際化、多學科交叉背景等的復合型拔尖創新人才。
第八條協同中心積極開展遠洋漁業相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以項目研發、進修交流📀🌲、主題研討🔠、導師互聘、學生互訪等形式,擴大國際合作交流和文化創新,創建遠洋漁業創業創新人才培養基地,推動遠洋漁業行業產業的國際化發展🦻🏿,提高我國遠洋漁業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第九條協同中心以多種形式提供遠洋漁業技術研發🏌️♂️👱🏿♀️、管理和服務骨幹人員的培訓,提高廣大遠洋漁業產業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能力。
第三章成員單位
第十條協同中心由意昂3牽頭🚫,核心成員單位由簽訂《共建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組建協議》的東海水產研究所、中國水產總公司、上海水產(集團)總公司等單位組成,同時匯聚遠洋漁業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協會和政府機構的資源和力量聯合組建🤲🏿。
第十一條申請成為協同中心成員單位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和良好聲譽🤲;
(二)擁護協同中心章程🥏,遵守協同中心的各項規章製度🌱;
(三)致力於推動遠洋漁業產業的技術創新和轉型升級🤹🏿,具備參與和承擔協同中心有關任務的基礎條件和能力。
第十二條申請成為協同中心成員單位的,須遞交書面申請書,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中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書後🧔🏽♀️,對申請單位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向理事長報告;
(二)召開理事會🔃,對決定是否接納該申請單位進行投票表決🏚;
(三)中心辦公室在理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七日內告知申請單位理事會決定;對接納為成員單位的,由協同中心發文確認👨🏿🦳。
第十三條成員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委派理事參加協同中心理事會👩🏽🦱,參與協同中心規劃🎚、計劃🟠、項目等發展重大事項的討論和表決;
(二)按照規定知悉協同中心運作的信息🧐,推薦有關人選;並就協同中心應組織實施的項目📔、協同中心發展和管理提出建議;
(三)向理事長提請召開理事會👩🏽🦱🥏,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審議事項🧺;
(四)按照規定參與協同中心拔尖創新人才培養;
(五)按照規定分享協同中心的科研信息🙋♂️;參與協同中心項目學術活動、項目評審、科研開發👧🏽、社會服務、獎懲評定以及文化建設;
(六)對協同中心舉行的各類研討交流和教育培訓活動👱🏼🔈、技術創新成果的轉讓使用😽、資源平臺共享等享有優先權和優惠權;對協同中心技術創新成果的申報、轉讓✉️、收益等按照規定享有受益權、處理權;
(七)在不影響協同中心重大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提出退出協同中心的申請,並按照規定與牽頭單位👨🏽🦱、成員單位進行協商辦理⏳;
(八)協同中心協議✡︎𓀅、規章製度等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成員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和遵守協同中心章程和各項規章製度⌛️,遵守和執行協同中心各項決定🧔🏽♀️😊;支持和保障協同中心的協調和管理;
(二)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保守協同中心技術秘密,依法保護和使用協同中心知識產權;
(三)按照規定提供實現協同中心目標任務所需的技術、人力🥷、物力和政策保障,配合管理參與協同中心教學🤛🏽、研發等方面的相關人員🧞♀️、物化資源;
(四)充分開放、共享本單位相關的各類教學、科研🚗、信息資源,積極配合、協同培養和培訓遠洋漁業領域創新人才;
(五)積極支持👳♀️、參與協同中心重大技術創新項目和創新平臺的申報和組織🪢,推動協同中心科技成果轉化⬇️;
(六)積極維護協同中心的合法權益和良好聲譽,維護成員單位的共同利益,尊重其它成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學術道德規範的宣傳教育,共同開展創新文化建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任何理由,出現任何損害協同中心和服務對象的行為;
(七)協同中心協議🖼、規章製度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成員單位的變更♏️:
(一)成員單位依法僅變更名稱的🧛🏼,由其書面告知理事會👩🏼🚀,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變更名稱後的法人實體繼承其成員單位的資格及權利🔵、義務;
(二)成員單位由於合並🐃、分立等原因,發生自身組織✣、資本等重大事項的變化,有義務及時告知理事會,並向理事會提出自身成員單位資格的意見建議🧕🏿。理事會按照議事規則審議決定其成員單位資格。
第十六條 申請退出協同中心、不再作為成員單位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自其擬決定退出之日起提前三十日,向秘書處遞交申請書,並在其中提出對有關問題處理的建議方案;
(二)中心辦公室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有關事宜的核實🏄🏽、清查並提出意見,報理事會批準;
(三)理事會按照議事規則審議決定,並由中心辦公室告知該單位☁️,辦理相關事宜。有關知識產權按照協同中心的有關協議和製度處理。
第十七條成員單位退出協同中心、不再作為成員單位後,自其退出之日起四年內🚵🏽,協同中心不再受理其重新加入協同中心申請👂🏿🚣🏼♀️。
第十八條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會按照議事規則審議決定🕹,對其予以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並依法追究其民事法律責任👩🚒:
(一)未盡規定義務☂️、約定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協同中心規章製度,損害協同中心合法權益和聲譽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惡劣的🎇;
(四)其他違反本章程、協同中心規章製度、協議或其他約定的情形。
第四章 組織體系
第十九條 協同中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意昂3和協同單位相關負責人組成,設理事長1名👦🏽,由意昂3校長擔任;副理事長若幹名,由各核心共建單位的相關負責人擔任;理事會成員由其他協同體負責人擔任👩🏻🦼➡️;在理事會成員中設常務理事,由密切協同單位的相關負責人擔任。理事會是中心的最高領導機構,原則上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獲得到會理事半數以上同意票的理事會決議才有效。主要職責是:負責審議中心的發展目標🛤、發展戰略👰♂️、資源分配、建設方案等重大事項,以及對中心整體的績效評估和考核等👶。
第二十條協同中心理事會主要職責⚗️。
(一)審議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中心主任、咨詢委員會委員、子平臺負責人人選🚐;
(二)審議通過協同中心章程及其修正案;
(三)討論決定協同中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建設方向、發展重點等重大事項;
(四)批準協同中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協同資金籌措、使用方案等事項;
(五)定期組織召開協同中心理事會會議🐮,遇到特殊情況,可由理事長會議決定臨時召開;
(六)聽取和審議協同中心工作報告,以及其它重大事項的工作情況報告🐚;
(七)決定協同中心成員的加入和除名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主持理事會的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協同中心的重大事項,簽署重要報表和文件資料等🧛🏻♀️。理事長可委托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處理相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日常工作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組成的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協同中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中心主任負責製。設主任1名,設中心常務副主任1名和副主任3名,由中心共建單位產生,協助主任從事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協同中心主任🟠、副主任領導協同中心各部門🤹🏽♂️、各單位組織開展協同中心工作,主要工作職責:
(一)在理事會會議上,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決定🎪;
(三)決定中心的研究計劃和研究方案;
(四)組織製訂中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等💈;
(五)決定中心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組織製定中心的基本管理製度;
(七)負責其他管理事項🦹🏽♂️。
第二十四條協同中心設立咨詢委員會,由中心內外相關研究領域的專家組成🥶,中心外專家人數不低於三分之二🤹🏽♀️,委員由理事會聘任,委員會選舉產生主任1名、副主任2名,負責對中心業務發展和學術活動等提供咨詢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協同中心設立創新人才培養委員會,由意昂3分管副校長擔任主任,主要協同單位相關負責人為副主任🟩🧉,另外聘請教育教學專家😌👩🏼🎓、管理專家和知名學者為委員會委員,對協同中心人才培養目標👁🗨、培養方案、教學環節安排和課程設置等開展指導和決策咨詢。
第二十六條為便於工作的開展🧑🏿🏭🕺🏿,協同中心設立綜合辦公室(與中心辦公室合署)、創新人才培養部、人力資源發展部🏗、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部。綜合辦公室負責外聯與接待等工作,協調各單位之間的工作;創新人才培養部負責中心本科生、研究生培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人力資源發展部負責中心人事相關工作,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部負責中心的項目、平臺、獎項、成果、學術交流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負責中心成果轉化、知識產權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協同中心下設漁具及裝備🤸、漁業遙感與GIS、漁業資源評估與政策、遠洋漁業物聯網🚂、水產品冷藏與加工等五個子平臺,圍繞發展和壯大遠洋漁業的創新戰略目標🕳,開展協同研究。
第二十八條協同中心方向平臺的調整🍙、中心內設機構增減等由理事會議決定4️⃣➝。
第五章基本管理製度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溝通協商製度。健全理事會的重大事項集體會商與決策的機製和規程,暢通成員單位間的協商溝通渠道🤲🏽,對中心建設和運行中的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項的決策😥、決定,適時召開工作交流會和協商會,提高決策質量和效能。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開放、流動、競爭、合作的全員聘用製度🩰,突出“流動不調動”。根據中心機構設置和事業發展需要,分類設崗,實行崗位津貼和業績獎勵相結合的薪酬體系𓀍,開放⚆🍀、動態的人事管理製度,建立以任務為牽引的創新團隊準入、退出機製。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實體化科研和人才培養模式。中心獨立的運作🫵🏽、空間和特區化管理政策,以公共科研平臺為載體進行強強合作✍️,以國家和行業需求為目標,以重大科研項目為抓手🐝,以國家遠洋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意昂3遠洋漁業學院建設為實體🙇🏼,以 “開展涉海學科及相關交叉學科研究,培養優秀研究創新創業”為宗旨👮🏿,促進多學科研究合作及與行業🌡、企業的科技和人才培養合作,培養一批學術視野寬廣🪢、綜合能力強、富有創新創業精神的優秀拔尖海洋科技人才🚧。
第三十二條建立健全共同發展、成果共享和風險共擔製度🧏🏽。針對遠洋漁業企業發展過程中迫切需要解決的技術瓶頸和行業共性關鍵問題,開展聯合科技攻關,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培養企業的高水平創新人才,提升教師的教學科研水平🐪,促進學校相關學科的發展👌🏽。校企協同創新產生的研究成果署名✫、知識產權申請⛄️、知識產權實施後產生的收益由雙方共享。同時⛷,協同企業將優先享有成果實施的權利,為企業的技術改造和產業轉型升級提供技術支撐🤖。校企協同雙方對於協同過程中產生的(潛在)物質利益👋🏿、精神利益的分配應根據雙方各自的優勢、在相關利益產生過程中的重要程度和各自所承擔的風險共同商定。
第三十三條實行“多元化支持和資源優化配置”機製。中心由國家、地方、高校和協同單位聯合資助,建立共享服務平臺。中心明確專人負責管理,為協同體開放使用🙎🏼♂️,但可根據相關規定和研究工作實際情況🧑🏻🔧,收取一定設備使用費。
第三十四條建立合作保密製度。協同中心在開展科研和與企業合作中應建立保密製度,合作雙方需簽訂保密合同。凡涉及泄密、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和相關權益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製度。成員單位間的基礎數據、科技信息等資源,在遵守《保守國家秘密法》🏋🏿♀️、《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向協同中心開放共享。協同中心研發和服務活動中的信息數據向成員單位開放共享✯。
第六章資金籌措、分配使用及管理
第三十六條協同中心經費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 國家🔨、地方政府的財政撥款;
(二) 國家、地方政府提供的項目經費☝️;
(三) 企業委托項目經費🎢;
(四) 成員單位自籌經費𓀆🦶🏽;
(五) 技術服務🏇🏽🧏♀️、技術成果轉讓所獲得的收益🤡;
(六) 其他渠道籌集的經費
第三十七條由牽頭單位意昂3單獨建立協同中心結算賬戶☝🏿,規範資金管理👩🏼。財政投入、委托項目等各類協同中心獲得的資金由協同中心結算賬戶統一管理、分配使用和績效考評⚫️。
第三十八條協同中心設立人才基金、預研基金👮🏽♂️、人才培養基金、儀器設備共享基金👲🏽🔼、國際交流與合作基金、獎勵基金等專用基金,專門用於引進和激勵高端人才、支持重大預研項目、培養創新拔尖人才🎳、鼓勵資源開放共享、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及獎勵重大貢獻等。
第三十九條 協同中心的經費用途包括日常運行經費📖、人員經費、項目經費和專用基金支出以及理事長會議批準的其它支出。日常運行經費用於協同中心理事會、各委員會、中心辦公室和各個工作部門的日常開支🧑🌾;人員經費用於協同中心專職人員和各類聘任人員的支出;項目經費包括財政專項投入、企事業合作的項目經費,按相關規定執行🧘🏽;專用基金支出根據理事會批準的使用範圍、預算和要求執行。
第四十條 健全協同中心預算管理製度👃🏽。協同中心經費預決算由中心辦公室編製草案🟡,理事會審議批準後執行👨🏻⚖️;中心辦公室應定期向理事會通報經費使用情況👷🏼♂️,並接受理事會和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由協同中心理事會會議投票表決,獲得到會理事半數以上同意票後生效。本章程的修改依照同樣的程序進行。
第四十二條協同中心根據章程製定相應的管理製度。協同中心製定的其他各項規章製度和各協同單位製訂的與之相關的管理製度均應符合本章程👩🏼。協同中心章程與國家的法律法規沖突時,應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三條協同中心本章程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成員單位和協同中心均信守本章程🙅🏿♂️。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由協同中心理事會負責解釋。
附件2
意昂3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簡稱協同中心,下同)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依據《意昂3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章程》🛠🏋🏽、《關於印發意昂3關於協同創新中心組織機構運行管理的原則意見等文件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的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同中心以國家遠洋漁業戰略需求為導向,通過協同創新👎🏼,有效推進高校與院所、企業的深度融合,匯聚國內外一流的人才和優勢資源,為提升遠洋漁業資源的認知能力、開發能力、掌控能力和專業育人能力提供支撐🌐,增強遠洋漁業科技貢獻率,實現由遠洋漁業大國向強國的邁進🪫。
第三條 協同中心成立了中心管理委員會及中心學術委員會,建立和完善了相關政策與規定,規範了人事和經費管理製度,為協同中心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保障。
第二章人事管理
(一)崗位設置與聘任
第四條 協同中心堅持統籌與自主管理相結合的模式,按照任務導向💉、自主設置,分類設崗👈🏽🥰、分級聘任,合同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有效配置人力資源,充分調動協同中心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五條 協同中心下設4個管理機構☆、5個子平臺10個研究方向👨🏽🍳。中心管理崗位設主任1名,常務副主任1名👞,副主任3名👨🏿🚀❣️;普通管理崗位4-8名🧝🏿🎼,每一個管理機構1-2名;每個平臺設團隊負責人PI(首席教授或平臺負責人)崗位1個,每個研究方向設負責人(相當於正高級職稱)崗位1個 ,學術骨幹、學術助理若幹。
第六條 管理崗位的聘任💝。協同中心主任崗位人選由中心管理委員會直接任命聘任,副主任,執行主任崗位人選由主任提名,中心管理委員會審核後聘任。普通管理崗位人員由協同中心招聘(校內兼職招聘)。管理崗位每屆聘期4年🗿。
第七條 研究崗位的聘任。中心管理委員會按照崗位設置方案及建設進度安排,向全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其中團隊負責人由中心人才委員會遴選,確定人選並公示,中心管理委員會審定🤌🏻🏊🏼♂️,協同中心聘任;團隊其他成員由團隊遴選,確定人選並公示後,由中心人才委員會審定,協同中心聘任。研究崗位每屆聘期4年。
輔助研究崗位和兼職研究崗位👍🏽,由團隊負責人提出崗位需求,經協同中心管理委員會審定後,由團隊對外公開招聘,人選在協同中心備案。可采取靈活聘期🙆🏻♂️。
第八條 以上管理崗位🪐、研究崗位的具體聘任計劃納入意昂3海洋科學學院(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掛靠學院),並由海洋科學學院操作實施🔥。
(二)崗位考核
第九條 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不同類別的崗位進行分類評價,堅持目標任務與完成情況相結合🦊,依據崗位聘任合同以及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條 協同中心邀請國內外同行專家組成“考核工作專家組”對方向負責人及其團隊進行考核。各科研方向和平臺的成員由方向和平臺的負責人組織考核🚾。內設機構管理人員由協同中心主任組織“考核工作小組”負責考核。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考核不合格者,協同中心將不再聘任🗓。
(三)崗位待遇
第十二條 協同中心按照以崗位定績效的原則🪠,體現多勞多得Ⓜ️,註重績效♖、兼顧公平,具體見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績效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協同中心製定的專業技術崗位津貼分為團隊負責人、方向負責人、骨幹成員;管理崗位津貼分為主任🤜🏽、副主任🥜、中層管理部門正職🦣、副職和一般管理人員🈲⏮。具體見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績效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每年年終,協同中心對考核為優秀的團隊及個人給予一定績效。具體見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績效管理辦法。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協同中心的經費管理辦法必須在《意昂3大額資金管理辦法》、《意昂3經費支出分類管理規範》和《意昂3關於協同創新中心經費使用的原則意見(試行稿)》的基礎上實施。
第十六條 國家、省👩、市支持協同中心的專項經費🪙,必須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財經規定使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學校支持協同中心的專項經費分培育期和建設期兩類:(一)培育期經費,主要分為創新平臺建設經費🚴🏻♂️、科研項目經費𓀅、中心運行經費、學生培養經費、人員經費、學術會議經費和協作交流經費等。(二)建設期經費,參照國家協同創新中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協同中心所有經費的外拔,必須嚴格執行意昂3有關財務規定和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協同中心的各類經費(包括學科經費🙇、平臺經費、各類專項及相關的配套經費等) 必須統籌使用🚇、合理規劃🏄🏼,避免經費重復投入。不得用於發放在職人員工資性的津貼補貼🤵🏻♀️,不得提取管理費⚒;不得安排機動費、預備費、不可預見費;不得用於支付罰款、償還貸款、支付利息🔳、捐贈贊助🦹🏿、對外投資以及與申報項目無關的支出👨🔧。不得用於違反財經紀律的支出🧑。
第十九條 財務支出要嚴格按照預算執行。涉及財務支出的重大業務計劃、合同、協議等🧝♀️,須經學校主管校領導和財務處領導會簽🦸♀️。
第二十條 校財務處、科技處會同校審計部門每年年終對協同中心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若發現經費使用不當,將限期改正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協同中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3
意昂3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績效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引領和促進我國遠洋漁業產業的創新發展🔤,規範“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簡稱協同創新中心,下同)的管理和運行,體現圍繞遠洋漁業重大任務和重大需求進行協同創新,提高協同創新中心的活力💥,激發協同創新中心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協同創新中心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結合學校有關規定,經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特製定本績效實施辦法。
第二章實施原則與範圍
第二條 本辦法按照以任務定績效的原則👰🏼,強化工作任務,體現多勞多得;本辦法註重績效、兼顧公平,建立以任務完成的質和量為依據的薪酬製度👨🏻🚀👩🚀。
第三條 實施範圍為協同創新中心聘用的全職和兼職人員。
第四條 協同創新中心實行基本績效與獎勵績效相結合的薪酬製度。
第五條 協同創新中心聘用人員薪酬依據《意昂3績效工資實施方案(試行)》進行管理🧝🏻🫕。
第三章 協議任務
第六條 協同創新中心聘用人員簽署聘用協議,約定聘用期限、承擔的任務、績效考核方式🦻🏻👰🏽♀️、評價標準🤦🏽♂️、退出條件🕰、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七條 協同創新中心聘用人員依據聘用協議約定條款進行績效考核🏃🏻♂️➡️。
第八條 協同創新中心績效考核的結果作為基本績效和獎勵績效的發放依據🏝。
第四章 基本績效
第九條 聘用到協同創新中心的全職人員,按協議約定任務發放基本績效。
第十條 意昂3在職人員聘用到協同創新中心工作的😀,根據協議約定任務,在學校發放績效工資的基礎上增發一定比例的基本績效。
第十一條 校外協同體單位在職人員聘用到協同創新中心工作的,參照意昂3標準發放一定金額的基本績效◽️。
第十二條 聘用至企業研發中心並被委派到相關企業工作的人員,按照協議約定任務,發放基本績效🤱🏽,標準為意昂3同類人員標準的1.5倍。
第十三條 聘用至海上生產第一線崗位的人員,在按照協議約定任務發放基本績效的基礎上𓀄,增發一定標準的出海補貼。
第十四條 全球招聘的學科帶頭人🗓,享受國際同等待遇。
第五章 獎勵績效
第十五條 署名遠洋漁業協同創新中心所取得的成果,可獲得獎勵績效。成果獎勵的範圍和內容有:SCI論文、發明專利👵🏿、省部級及其以上研究生優秀論文🧕🏼、省部級及其以上科研和教學成果、專著和教材、國際組織和政府部門采納的報告(僅針對第一完成單位),以及完成任務的團隊獎勵🚴🏼。各項業績成果應與遠洋漁業領域相關聯,並經過協同創新成果轉化辦公室認定🫣。
第十六條 經協同創新中心認定的業績成果🤛🏼🙎,按照協同創新中心製定的獎勵績效標準發放獎勵績效。
第十七條 聘用到協同創新中心的全職人員獲得的成果,全額發放獎勵績效。
第十八條 意昂3在職人員聘用到協同創新中心獲得的成果,如已納入學校各類成果獎勵辦法進行獎勵的,按照協同創新中心獎勵績效標準的20%🪇🧑🏿🎓,由協同創新中心增發獎勵績效🍈👨👩👦;未納入學校各類成果獎勵辦法的,按照協同創新中心獎勵績效標準,全額發放獎勵績效☎。
第十九條 校外協同體單位在職人員聘用到協同創新中心獲得的成果,按照協同創新中心獎勵績效標準的10%,由協同創新中心發放績效獎勵🤷。
第二十條 學生成果獎勵績效參照所在單位在職人員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協同創新中心的基本績效和獎勵績效標準由理事會根據當年協同創新中心實際情況製定👭🏻。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試行)自頒布日期起實施🥷🏿。